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和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户籍登记服务管理办法》成公发(2017)19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保卫处受公安机关委托负责本校集体户口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办理本校集体户口的登记、迁移和管理工作,协助派出所掌握本校集体户口变动情况,向本校人员进行遵守户口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条 户口管理是一项政策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户籍管理人员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帮助,严格依法办事,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勤政廉洁,务实高效。
第二章 入户与管理
第四条 可入户人员及必备条件:
凡考取学校并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新生和新进我校工作的教职工及其他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均应凭有效证件及时申报办理集体户口,并接受日常管理。
(一)考取学校的新生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校学生集体户,入学时统一办理。
(二)放宽大学生户口迁移条件,学生在校期间可办理一次户口从原籍迁入校学生集体户,每年的新生入校时办理。
(三)新进教职工需办理集体户口者,应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经人事处审核批准,保卫处根据当地公安机关入户政策,符合条件者方可入校教职工集体户口。
(四)教职工属学校集体户口,其配偶户口非成都家庭户且在成都市无合法固定住所,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其子女可报学校保卫处审批后申报落户校教职工集体户口。
(五)其他应当入户或根据公安机关规定有变动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五条 户口迁移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所填内容须全部电脑打印。
(二)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出生地、身份证编号等内容必须齐全、准确、清楚,姓名必须与身份证、录取通知书或报到证相一致,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当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三)籍贯、出生地应具体注明省(市)、县(市)。
(四)所持户口迁移证应盖有当地公安局和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第六条 入户程序
(一)新生入学集中办理落户,自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凭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一张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办理。
(二)学生在校期间个人中途办理落户,持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学校保卫处出具的同意迁入校学生集体户证明等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机关办理。
(三)凡调入学校申报落校教职工集体户口的职工,由人事处批准,凭五城区联系函、省人社厅的批文、学校接收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学历证书,符合公安机关入户条件者保卫处将出具同意迁入校教职工集体户证明方可办理落户。
(四)教职工子女办理落户,凭医院出生证、教职工双方户口(集体户)、准生证、结婚证、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至学校保卫处申请,符合子女挂靠校教职工集体户条件者保卫处将出具同意迁入证明方可办理落户。
第七条 遗失户口迁移证的,根据迁出地户口迁移证存根,由我校保卫处出具未落户证明,回原迁出地派出所补开户口迁移证后,给予登记入户。
第八条 凡毕业和调离我校的人员,应按时将户口迁出。未按时迁出人员的户口属滞留户,保卫处不出具任何与户籍相关的证明。
第三章 出具户籍证明的规定
第九条 办理身份证、购房、结婚、参加考试、办理护照和公证等事宜的教职工和学生,可到保卫处借出户口。
第十条 学生凭身份证或学生证借用《常住人口登记表》,教职工凭身份证或工作证直接到保卫处办理。
第十一条 户口单页在一定范围内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持有人因保管不善,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第四章 身份证的办理
第十二条 凡户口属我校集体户口的教职工和学生,可向保卫处申请办理身份证。
第十三条 身份证办理规定:
(一)申领:年满十六周岁的学生,须提前三个月申请办理身份证,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
(二)遗失补办及换领:由本人持学生证(工作证)和“常住人口登记表”,换证还须持旧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的须同时补办正式身份证。
第五章 户口迁出
第十四条 户口迁出手续办理规定:
(一)学生在校期间,可持本人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校生证明、落户地派出所出具的准迁证、学校保卫处同意迁出的书面意见申请将户口从学生集体户迁回原籍或迁入本人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地与原籍地不在同一省辖市的,按市外迁入政策办理。
(二)毕业生离校迁出户口,根据招生就业处学生就业分配方案或报到证办理户口迁移证。
(三)学生因退学迁出户口,须凭学校的退学通知书办理户口迁出。
(四)因工作调动原因迁移集体户口的教职工,需办完离校手续后凭“调入(离)人员通知单”到保卫处领取“常住人口登记表”办理。
(五)因分(购)房原因迁移集体户口的教职工需凭相关房屋租赁(产权)证到保卫处领取“常住人口登记表”办理。
第十五条 户口已迁出的毕业生要求变更户口迁移证上迁往地址的,必须持新地址的报到证,到保卫处领取《高校办理集体户各类事项申请表》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办证中心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 凡户口迁移证过期未落户的,由个人提出申请,到保卫处领取《高校办理集体户各类事项申请表》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办证中心申请办理。户口迁移证遗失的,个人提出申请,到保卫处领取《高校办理集体户各类事项申请表》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办证中心申请办理,审批后可以补发新迁移证。
第六章 户口注销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注销户口:
(一)参军:入伍前,由本人或亲属持入伍通知书办理。
(二)死亡:持死亡医学证明办理。
(三)出境定居:凭公安局出入境部门审批注销通知办理。
(四)其他需要注销户口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如因公安机关政策和规定发生变动则以变动后的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工业学院
2017年4月